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