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孝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孝銘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四樓。
理由
一、被告蔡孝銘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坦認全部犯行,本案業於104年
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4樓,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