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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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汰興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代表人呂新慶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童子斌 律師被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被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 律師被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被告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代表人 薛富達 被告峰盛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代表人 何玉峰 被告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意芳 40歲民.被告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鳳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號、第16535號、第16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光婷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