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775,340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9,4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