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洪金桃 相對人 黃健庭黃樹 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健庭即 黃樹潭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月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31日至87年3月31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87年3月31日。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債務人:黃健庭即黃樹潭。嗣相對人於8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清償日期為87年3月31日,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8月10日通知相對人黃健庭即黃樹潭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重測前:北勢│├──┼───┼────┼────┼────┼────────┼─┼─────────┼──────┼──────┤湳段454之6地││001│南投縣│草屯鎮│中原││530│建│826.02│2分之1│黃健庭即黃樹│號│││││││││││潭││└──┴───┴────┴────┴────┴────────┴─┴─────────┴──────┴──────┴──────┘※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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