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賴正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宏賴珍玉 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請提出99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為憑),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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