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 蔡儒濃 (即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雖已了結債權債務,並已向國稅局提出清算申報,惟國稅局尚未審結,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1年2月17日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100年8月31日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