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慶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和吉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190萬2,406元,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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