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給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 歐淑英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羅李美子 被告 羅安順 被告 羅安賢 被告 羅采芸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羅彩月 住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後潭4號
居桃園縣龍潭五福街92巷3號6樓訴訟代理人曾錦源律師
龔宏昌 住桃園縣龍潭五福街92巷3號6樓被告 羅嘉錡 住嘉義市○區○○路○○○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06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與被告均應於十五日內提出本件和解方案新內容,並將繕本直接寄給對造。如不提出和解方案新內容,亦應於十五日內陳報。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