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許育禎
被上訴人 林志明
被上訴人 羅英倫
被上訴人 陳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