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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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得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圓明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