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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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0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柏丞 、 盧柏名 、 盧條浚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