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呂紹均
相對人
即債務人飛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黃彥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