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7號
抗告人甲○○
抗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抗告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上訴(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7號
抗告人甲○○
抗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抗告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上訴(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