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7號

抗告人甲○○

抗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抗告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上訴(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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