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被 告 賴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52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