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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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被 告 劉義 和
劉張淑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劉義雄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麗雲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下
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