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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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被   告  劉義
       劉張淑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劉義雄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麗雲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下
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員林簡易庭 109 年度 員簡 字第 365 號裁定(109.12.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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