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
原告 吳冠磊
被告 葉乙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
原告 吳冠磊
被告 葉乙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