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

原告 吳冠磊

被告 葉乙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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