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秀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第一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644元(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訴,故不併算第一審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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