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劉祐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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