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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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70號聲請人 許阿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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