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更㈢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㈢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㈢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丁○○
戊○○丙○○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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