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70號原告 金多新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被告 王子先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