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70號原告 金多新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被告 王子先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