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 蔡連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58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