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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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債務人 賴怡彣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正琪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另於每年3月1日加還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7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80,000元,清償成數為24.76%,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6,665元。此外,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供參(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卷第18-20頁),堪認屬實。
㈡債務人自101年10月起任職永豐人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含伙食津貼)30,000元,三節獎金11,000元,是其主張每月平均薪資為30,916元,另於每年1月領有年終獎金60,000元及績效獎金,有債務人提出之101年10月至102年5月之薪資明細在卷足憑,應為可信。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個人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金11,000元、水、電、瓦斯費2,500元及電話費1,5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1,000元。據債務人自陳現與父親同住,父親賴○雄每月僅領有老年年金3,000元,而其父親除債務人外,另有二名扶養義務人,惟均已失聯無法聯繫,故需由其獨自負擔全額之家庭生活開銷。經查,債務人父親無所得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再參酌內政部所公布之台北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4,794元,則債務人所列全戶二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21,000元,其平均每人每月支出數額僅10,500元,顯低於上述最低生活費用,是以,上開費用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自無疑義。又債務人每年績效獎金係依考核評比之成績為定,數額非屬固定,然其仍願以6年之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於每年3月1日額外清償72,000元,以增加清償金額,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最大之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08,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立法意旨既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均不足採。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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