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燦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錫椿
謝宏杰 謝林清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4萬6,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