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38號原告 許富欽
許堯欽 許楷詩 (原名 許智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被告祭祀公業 許標重 法定代理人 許銘竭 訴訟代理人 楊商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四頁第十九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四、㈢、1項中關於「且原告雖否認上開證據為真正」,應更正為「且被告雖否認上開證據為真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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