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雄具保人林建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所載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應更正為「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