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79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同上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綸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吳建華 、吳亭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