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412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黃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
原告購買書籍,價金總計新台幣(下同)18,750元,雙方約
定頭期款為750元,其餘價款分24期支付,自104年11月起至
106年10月止,每月20日前付款750元,依約定書第2條約定
如有一期未能按時付款,則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支付頭期款750元,尚欠18,000元
,故被告自104年11月20日起已喪失分期利益,分期款視為
全部到期,屢經催討,未獲付款等語,業據提出貨單、訂購
單、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客戶訂單繳款明細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