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蔡尚高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上訴人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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