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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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DINH.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99年度偵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甲○○」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變造「甲○○」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