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63號再審原告 劉宇森 (原名: 劉茂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羅明禮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9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415元,應徵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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