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告 劉宇森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 羅明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庭前以書狀說明:⑴如何請被告特定並分割出相當於二百五十坪(即八二六點四五平方公尺)之土地而加以移轉?是否有無法特定及分割之困難?⑵上開請求如無法特定並請求分割時,二百五十坪之土地究竟相當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為何?聲明是否有加以調整之必要?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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