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應更正為象棋壹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象棋壹副均誤載為撲克牌壹副,是應更正為象棋壹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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