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陳東榮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林秋月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