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因非法吸用化學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非法販賣化學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二│││││││││││施│期月││彰│3│彰│6││彰│6│││用│徒│9│化│偵8│化│訴0││化│訴0│9││毒│刑││地│3│地│9││地│9│││品│三││檢│7│院│││院│││││年││署││││││││├──┼──┼────┼──┼───┼─┼───┼────┼─┼───┼────┤│非麻│有│││││││││││法醉│期││彰│3│彰│6││彰│6│││吸藥│徒│9│化│偵8│化│訴0││化│訴0│9││用品│刑││地│3│地│9││地│9│││化│六││檢│7│院│││院││││學│月││署││││││││├──┼──┼────┼──┼───┼─┼───┼────┼─┼───┼────┤│非合│有六│││││││││││法成│期月││彰│9│臺│上4││最│台4│││販麻│徒│4│化│偵4│中│6│5│高│9│9││賣醉│刑│至│地│2│高│訴7││法│上0│││化藥│五│9│檢│9│分│2││院│3│││學品│年││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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