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冠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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