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1月、6月,於民國102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英騰前曾: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⑵共2罪,經同法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5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⑷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⑶⑷共3罪,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7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⑸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⑶⑷⑸共4罪,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⑹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前開⑴⑵、⑶⑷⑸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6月、1年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7月15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21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日),羈押折抵刑期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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