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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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因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未於主文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判決難謂無同一效力,此際因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失所依據,仍應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丙○○及乙○○二人被訴偽造文書乙案(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另就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部分,於判決理由欄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同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