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曾煥盛 被告 陳美言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O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汪銘欽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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