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告川磊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俊忠 被告 陳靜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7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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