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偉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㈠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開㈠至㈡所示罪刑由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㈢至㈣所示罪刑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 前開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0月),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8年度聲字第3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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