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秋月被告高郁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9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秋月因被告高郁峰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刑保字第
11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未陳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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