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政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政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政嘉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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