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俊傑(原名彭成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傑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