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政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3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38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二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3日,經縮刑48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16日乙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