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聲沒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四三公克),因其係屬違禁物,且其所涉犯施用海洛因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之白色晶粒三包(九十年度檢總管字第00七三號)經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資佐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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