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