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興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興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1年1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中,於民國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80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函在卷可認,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期滿日為101年12月26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10日)等情,亦有同署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